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注: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


  导读说明


  2017年12月,市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证件分类和管理,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再核发《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改为核发《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和《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新证的保障对象比老证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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