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薛某到某中学从事保洁工作,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2001年入职时,薛某月工资200元,2016年调至600元,2018年调至1400元,2022年调至1800元。2023年6月30日学校通知薛某离职,薛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最低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及养老保险损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2024年6月4日以薛某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薛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临潼法院。


法院审理

  临潼法院审理认为,某中学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薛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学校未给薛某缴纳养老保险,且现在无法补办,给其造成一定损失,学校依法应承担因未给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同时,因某中学实际发放薛某工资均未达到临潼区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予补足。


  临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判决:原告薛某与被告某中学从2006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中学自2023年7月起按照西安市临潼区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1035元按月支付(每月月底前)原告薛某养老金至原告死亡时止(该标准随当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进行调整);被告某中学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薛某最低工资差额96160元;驳回原告薛某其余诉讼请求。


  学校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而主张养老待遇损失受到多方因素影响。本案劳动者于1957年9月出生,其入职学校处工作,至 2007年9月实际上已达到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薛某持续在工作年限已超过15年,学校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且因超龄无法补办,给薛某造成一定损失,学校依法应承担因未给薛某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因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到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实践中,该类养老待遇损失标准并不完全固定。


  鉴于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却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导致其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之一,且薛某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故法院参照当地同期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按月支付养老待遇损失(养老金)符合客观事实、公平合理。


  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处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无法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于保障城镇职工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其社会贡献、享受资格、退休条件以及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预期寿命、经济政策等因素确定一项制度,是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缴纳的基本保险政策。


  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们,法律赋予劳动者退休以后依法享有的养老待遇权益,大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应当及时纠正、审慎处理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关注自身合法权益,让老有所依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周春辉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