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实行逐级转诊的原则,由首诊定点医院科室主任签署转院转诊单,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并报医保中心登记后方可转上级医院治疗。未经登记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经登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然后再按三级医院就诊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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