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保参保人待遇又提高啦!笔者近日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8年10月1日起,中山将调整3项医保政策。


  调整一:扩大特殊病种范围


  中山将从10月1日起将小儿脑性瘫痪、克罗恩病、房颤(抗凝治疗)、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等4种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其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均为8000元。


  目前已纳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分别为:


  【特定病种门诊】


  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


  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


  心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


  肺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长期透析治疗)


  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


  血友病


  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


  H7N9禽流感


  艾滋病


  待遇:限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视同住院待遇进行结算,每三个月为一结算周期。


  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门诊


  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待遇:在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10%;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


  【特殊病种门诊】


  【一类】


  糖尿病


  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源性心脏病


  帕金森氏综合征


  高血压病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类风湿性关节炎


  重症肌无力


  癫痫


  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


  再生障碍性贫血


  多发性硬化


  强直性脊柱炎


  【二类】


  肝硬化(失代偿期)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非透析治疗)


  各类恶性肿瘤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


  肾病综合征


  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


  小儿脑性瘫痪


  克罗恩病


  房颤(抗凝治疗)


  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


  【三类】


  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待遇:个人支付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一类为8000元、二类为12000元、三类为35000元。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特定病种范围内的疾病或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需先到具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办理特定(特殊)病种认定手续。已登记特定(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可直接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调整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由50%提高到60%。


  调整三: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市外就医管理


  具体调整如下:


  1.参保人未按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70%予以支付,其余3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2.参保人未按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50%予以支付,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3.参保人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南方+记者】雷海泉


  【通讯员】李思宇


  【作者】 雷海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