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争议案: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投保人通过线上渠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保险责任包括:
· 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年免赔额1万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元,无免赔额);
· 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产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免责。
2022年12月,投保人因突发昏迷送医,经诊断为“右侧额顶叶动静脉畸形破裂出血”,并接受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及畸形血管。住院治疗40天,总医疗费用18.1万元,其中医保报销7.9万元,个人自付10.2万元。投保人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动静脉畸形属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投保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按重大疾病保险金全额赔付。
二、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1. 免责条款适用:
· 被保险人所患“动静脉畸形”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标准》(ICD-10)中的“先天性畸形”(编码Q00-Q99),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 免责条款在合同中以加粗字体标注,投保时已通过电子渠道履行提示义务。
2. 重大疾病范围争议:
· 保险条款约定“开颅手术”需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实施,而被保险人手术系因动静脉畸形,不属于重大疾病赔付范围。
3. 免赔额扣除:
· 即使赔付,也应扣除年免赔额1万元及医保报销部分,实际赔付金额需重新计算。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1. 免责条款(先天性畸形)是否有效?
2.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判决理由
(一)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 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指出:
· 提示方式不足: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作加粗处理,但未通过电子投保流程(如弹窗确认、强制阅读)证明已向投保人逐项解释“先天性畸形”的定义及医学标准(如ICD-10编码)。
· 条款内容模糊:保险合同未直接列明“先天性畸形”对应的疾病范围或ICD-10编码,普通投保人难以理解其法律后果。
· 证据缺失:保险公司提供的“回溯视频”未显示免责条款的具体说明过程,无法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
(二)疾病性质认定应遵循“常人理解标准” 针对“动静脉畸形是否属先天性畸形”:
· 医学标准争议:保险公司引用ICD-10编码主张免责,但未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提供编码细则,法院认为该主张超出投保人合理认知范围。
· 临床诊断缺失:被保险人的出院记录中未明确标注“先天性畸形”,保险公司单方引用医学分类缺乏直接证据支持。
(三)手术符合重大疾病条款的通常解释 法院认为:
· 条款解释倾向被保险人:保险条款约定“开颅手术”需清除血肿或切除肿瘤,被保险人手术目的与之相符。保险公司将“动静脉畸形”排除在重大疾病外,属于限缩解释,违背合同公平原则。
·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对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故手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四)免赔额扣除问题 法院认定:
· 重大疾病保险金无免赔额,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自付部分10.2万元。
判决结果
1.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2万元: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全额赔付。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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