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2020年台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将有所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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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保障项目


  增加“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和“女职工特殊病互助保障”两个保障项目。


  在选择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基础上,单位工会可以选择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和女职工特殊病互助保障项目中的一项或两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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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缴费标准


  (一)住院保障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每期(年)每人60元,各类民营企业每期(年)每人40元。


  (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项目:每期(年)每人15元;


  (三)女职工特殊病互助保障项目:每期(年)每人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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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对象医保类型


  由原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三大类整合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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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免责期


  对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30天后生病住院或确诊为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病时,方可按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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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对象替换


  (一)非公企业在活动期间可集中办理一次参保对象替换工作,原则上替换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工会组织参保人员总数的20%以内。


  (二)非公企业被替换职工的互助责任自办理替换当日自然终止,替换人员的保障期限自办理替换之日起至单位互助期满止。


  (三)替换条件:


  1.互助资金由参保企业统一出资交纳的;


  2.参保企业办理替换须在交纳参保互助金半年之内进行;


  3.被替换的职工必须是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参保期内未享受过医疗互助补助的;


  4.替换人员必须是新录用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且不可带病替换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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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种认定范围


  30种重大疾病的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27.严重的1 型糖尿病;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女职工6种原发性妇科癌症的范围


  1.乳腺癌;2.卵巢癌;3.子宫癌;4.宫颈癌;5.输卵管癌;6.阴道癌。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20种)


  1、恶性肿瘤;2、尿毒症透析治疗;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失代偿期肝硬化;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精神病;8、血友病;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0、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帕金森氏病;13、矽肺病;14、肺结核;15、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16、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17、支气管哮喘;1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9、阿尔茨海默病;20、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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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醒


  ▲参保时间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


  ▲互助期限


  互助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各地职工服务中心交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缴费形式


  互助金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补助期限


  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各种健康体检及预防、保健性的住院治疗不属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助范围;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不属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助范围;


  4.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因以上情形获得或骗取补助的,经查实后需全额退回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