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微信公众号“清远医保”发布新一期市民咨询医保热点问答,笔者梳理发现,本期市民重点关注费用报销、关系转移、门特报销、定点门诊等。


  市民问:我丈夫在清城区参加职工医保,2024年1月正常参保,2024年2月更换用人单位,现新用人单位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支付社保费。他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但医院查询到医保未扣费无法报销,故来电咨询是否可带医疗票据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局进行零星报销。望处理该处医疗报销的问题。


  清远医保答:经核查,市民丈夫的用人单位已于2024年1月16日缴纳其2024年1月的清远市职工医保费用,清远市职工医保政策为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待遇,市民丈夫2024年2月18日至2月21日在清远市人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已“一站式”结算,无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市民问:市民参加清城区飞来峡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是一位盲人,定点医院是清城区人民医院,现发现定点医院被修改为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卫生院,其认为不合理。望核实处理无故修改定点医院的问题,并要求恢复原本定点医院。


  清远医保答:经核查,市民的定点门诊选点从2011年至今均为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卫生院,且市民2023年多次到清城区飞来峡镇卫生院就诊并正常报销就诊费用,并无市民所述的“定点医院是清城区人民医院,现发现定点医院被修改为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卫生院”的情况。


  根据清远市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普通门诊定点原则上一年一定,每年的10-12月可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下一年度变更手续,未按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下一年度默认上一年度选点机构。参保人确因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或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需携带相关证明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中途变更手续,并从变更次月起生效;如市民不方便,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如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服务中心:0763-3379635。


  市民问:我于2023年中在清远市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将外省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现不清楚该生育保险关系是否转入成功,且不清楚如何查询,十分无助。望核实告知该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进度的问题。


  清远医保答:根据广东省医保政策有关规定,从2020年1月起,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经核查,市民2013年6月至2021年7月的吐鲁番市职工医保关系已于2023年2月23日转入清远市,视同缴费98个月。


  市民问:我为乙肝患者,前两年广州医保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报销,今年转清远医保了想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报销,但清远人民医院医生告知我现在的病历条件办理不了。因为每个月吃药要400多元,如果没有门特报销费用会非常大。想了解普通职工医保乙肝门诊特殊病种一年能报销多少?具有认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清远医保答:如市民符合门特病种“慢性乙型肝炎”的申请条件,可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资料到门特病种认定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门特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本市具有门特病种认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中医院、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和辖区内各县级人民医院等。门特病种“慢性乙型肝炎”职工每年限额为2300元。


  【整理】黄剑琴 贺欢


  【来源】清远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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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黄剑琴;贺欢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