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梅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联合转发国家、省有关文件,并结合梅州市实际,开展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落实新冠感染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政策和新冠感染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政策。据悉,此类医疗保障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1.关于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新冠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该类参保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关于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同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梅州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对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规定范围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患者负担。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梅州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3.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捷医保服务


  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督促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和“新冠住院”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推进省内跨市直接结算。


  将有意愿且经卫健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来源】梅州医保


  【作者】 张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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