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保险公司共同承办汕头市“惠民保” :保费标准控制在100元-人-年以内 家庭为单位参保
来源:汕头橄榄台 (编辑/松松)
近日,汕头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汕头市“惠民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遴选结果。
汕头市“惠民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遴选,经专家评审和量化赋分,综合评分排名前四位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等4家保险机构入选,共同承办汕头市“惠民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承保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为主承保机构。
据悉,汕头市“惠民保”险种设置的基本框架——《汕头市“惠民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已拟定,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受年龄或户籍限制,均可自愿参加汕头市“惠民保”。
《保险方案》提出,汕头市“惠民保”要求凸显“普惠”社会属性,注重可持续性。参保人按年度参保缴费,保费标准控制在100 元/人/年以内,指导限价区间为90元/人/年至100元/人/年。参加汕头市“惠民保”原则上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及共同参保家庭成员缴交“惠民保”保险费用。
根据《保险方案》,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合规基本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汕头市“惠民保”按规定给予报销:
(1)不设既往病症免责条款;
(2)保单年度内赔付起付标准(即免赔额)为2万元;
(3)赔付比例: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常驻异地人员在常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60%,高额费用(指赔付范围内超过40万元的费用段,下同)赔付比例为70%;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5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60%;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也不计入累计费用。
(4)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最高赔付限额200万元。
2、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和恶性肿瘤化疗门诊特定病种(含生物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使用国家谈判医保药品目录乙类限制用药的自费费用(包括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费用、医保限制支付范围外用药的自费费用),汕头市“惠民保”按规定给予报销:
(1)不设既往病症免责条款;
(2)保单年度内赔付起付标准(即免赔额)为2万元;
(3)赔付比例: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常驻异地人员在常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6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70%;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5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60%;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也不计入累计费用。
(4)年度最高赔付限额100万元。
3、对低保、建档立卡、特困、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优惠倾斜,各项待遇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的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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