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待遇
福州市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起付费(门槛费)。报销比例50%。
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为800元/人。
(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三)。住院待遇
1。按照项目收费。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为12万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转院,经转出,转入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的,取消二次住院起付线。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按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报销。
2。按病种收费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摊。
(四)。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保额30万元,10万元以内赔付70%,10万元至 30万元赔付比例80%,
(五)。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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