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日前分别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文件明确,各省份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指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两份文件均明确,各省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通知》同时提出,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指导意见》强调,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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