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15万元!顺德因病致贫群众可申请医疗救助,不限户籍
11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新增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内容,从此顺德因病致贫群众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此外对于参保儿童的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因病致贫每年最高可救助15万
此前,顺德区医疗救助主要是针对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次顺德医疗救助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且对区内外户籍人员皆适用。
其中,顺德区户籍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必须满足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和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两个条件。
而非顺德区户籍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除了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还必须持有顺德区有效居住证和参加顺德区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
同时,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不超过顺德区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在救助标准方面,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顺德区户籍人员回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非本区户籍人员回居住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提高救助标准,新增门诊慢性病种救助和普通门诊救助
《办法》还提高了住院首次、二次医疗救助和市外就医的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并新增门诊慢性病种救助和普通门诊救助等内容。
首先,明确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比例调整为95%,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8万元。
其中,顺德区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佛山市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的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办法》还提高了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重点救助对象经备案到市外住院的,救助比例调整为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未经备案的,按60%予以报销。
同时,新增了门诊慢性病种救助和普通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佛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在普通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救助资金由区镇共同分担
《办法》对参加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区、镇(街道)按50%:50%的比例分担。
《办法》还要求顺德镇街、村委会要主动发现并核实本区域内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除了鼓励顺德区镇民政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外,《办法》特别提出,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顺德区户籍居民及居住在顺德区的外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社会组织自行制定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确定顺德区救助对象的家庭总资产情况,《办法》还参考先进地区及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计算出的家庭规模影响系数,确定了顺德申请人家庭总资产计算公式,保证审核的科学、客观。
【记者】蒋晓敏
【作者】 蒋晓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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