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

  九江法院网讯 永修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经永修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被告均服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永修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黄鹏系第三人大典五金制品(九江)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22日8时55分许,李松林驾驶无牌纯电动轿车与黄鹏驾驶的无牌超标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黄鹏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5月9日,九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鹏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6月3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鹏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为工伤。2016年9月29日,黄鹏诉李松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九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松林一次性赔付黄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不含前期已支付款项)。


  2018年1月2日,黄鹏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九江市医疗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被告对原告的申请至今未作出答复。


  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诉讼在诉讼类型上应当属于履行职责之诉。被告九江市医疗保险局负有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核支付的职责。原告于2018年1月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解决工伤引起的医疗费问题,被告至今未答复,符合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基本条件。法院判决被告九江市医疗保险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要求支付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