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3〕1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二、参保缴费时间
参保登记时间
缴费扣款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从9月1日开始参保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自助缴费,从9月20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发起批量扣款。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如需减员、停保、变更个人信息和扣费账户的,请于2023年9月20日前办理完成,避免误扣或扣费不成功。
三、参保缴费标准
380元/人·年
四、参保方式
五、缴款渠道
(一)原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续保;已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手续的,请按家庭户参保人数预存足够金额(至少比缴费金额多10元),税务机关将从9月20日起批量扣费;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为及时反馈提醒未能成功扣款的信息,建议参保人完善联系人手机号码等通讯信息。
(二)自助缴费人员请注意按照家庭户参保人数足额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汕头医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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