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统称为“定点医药机构”,指由政府或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申请医保定点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调整后的《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申请医保定点应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医药机构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比如医疗机构要取得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零售药店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以上。正式运营时间从医药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算起。


  三、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


  1、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四项:


  《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卫生技术人员或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等。


  2、需要提交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制度、门诊就诊登记等制度


  3、需要提交与医保政策对应的财务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耗材的“进销存”管理制度


  4、要提交可以与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对接的信息系统资料:医疗机构HIS系统资料,零售药店ERP销售系统资料。


  四、申请医保定点的流程都有哪些?


  答:申请定点的流程包括三个环节:


  1、受理审核环节: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的定点申请,如果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和资源配置规划的,出具《定点申请受理单》。如果资料不全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齐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医药机构不予受理的理由。


  2、现场评估环节:定点申请受理后,在3个月内由市医保中心抽调评估专家、成立评估组,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现场评估。


  3、定点签约环节: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经过会议研究、结果公示和协商签约,最后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医药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告知不合格的理由,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3个月后再次评估。


  五、医药机构重大信息变更备案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包括5项内容:


  1、《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申请;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是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5、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根据《2025版医保协议》的相关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因为股权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注销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相关证照的,签订的医保协议也相应终止,需要重新申请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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