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提出,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部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而根据此前广州市的规定是,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在调整待遇保障标准方面,《通知》指出,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其中,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部分、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部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此外,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部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前已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低于本款规定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足。


  经办管理服务也会有所调整。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自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或也将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在2018年标准上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


  该《通知》于2019年12月13日至22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邮编:510600


  电子邮箱:zhaomingxuan@gz.gov.cn


  【记者】宾红霞


  【作者】 宾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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