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一)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报销。
2。每日报销限额及报销比例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报销限额为150元,报销比例为6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报销限额为100元,报销比例为75%。
村卫生室,每日报销限额为70元,报销比例为85%。
每日报销限额不含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每人每月2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85%,其他病种报销比例为80。
二级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75%,其他病种报销比例为65%。
市三级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70%,其他病种报销比例为50%
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65%,其他病种报销比例50%。
(三)。住院医疗报销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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