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我市日前发布关于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全市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最高每人30元、最低每人20元,居民意伤害外保险基金从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根据意见,我市居民意外伤害保险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政策相衔接。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筹资标准与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每年度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初公布。2018年全市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得高于30元、最低不得低于20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参保居民数量、基金筹集规模、上年度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通过协商谈判确定本县区合理的筹资标准。


   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参保居民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且足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学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仍按《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事故认定及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菏人社〔2014〕158号)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意见,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