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0元 海宁公布新一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来源:海宁日报-爱海宁
海宁市传媒中心记者 王家维
记者日前获悉,从2020年开始,嘉兴市将实现全市医保制度的统一,根据《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结算周期、缴费标准、报销待遇等方面即将实现全市统一。
据了解,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63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560元/人/年。从2020年起,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届时,海宁市的门诊待遇、住院待遇、转诊就医等方方面面即将面临调整。
在门诊待遇方面,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普通门诊中的“一般诊疗费”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据规定,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支付,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一般诊疗费”即在公立医院门诊挂号时的诊查费。过去,市民每门诊就诊一次,诊查费的报销金额都会计入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占用800元的门诊年度基金最高补偿额;新政出台后,市民可直接享受统筹基金的70%支付比例,且没有支付上限设置。“一年里不管去医院看多少次病,一般诊疗费都有报销。”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据悉,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按5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20%支付,其他医药机构按10%支付。
此外,慢性病门诊政策有所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封顶线1500元。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在基层机构慢性病门诊最为实惠,高达60%。如果全部都选在基层机构购买慢性病药品的,一整年最多可以报销900元,比普通门诊额度还要高,而且两个额度可以同时享受。
“住院待遇方面主要调整了住院统筹待遇以及大病保险补助。”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20年起,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从过去的每次住院都要计收调整到一年计收一次,多次住院或转院的按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收,对于市民来说更加优惠了。”该工作人员介绍,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负,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8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75%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65%支付。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5万元(不含)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部分支付70%。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7500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
记者了解到,明年居民医保转诊就医总体来看,转诊自费的比例是下降的,对于患者来说,能大大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10%后,统一按三级医院比例支付。”该工作人员表示,至于未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20%后,统一按三级医院比例支付;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先由个人自费10%后,再按相应等级医院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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