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袁阿姨不慎丢失了看病的发票原件,本以为找到医院出具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证据可以报销,没想到仍然受阻,这让袁阿姨老俩口十分烦恼,只好将医保部门诉至法院。近日,这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在舒城县人民法院诉调中心经法官快速调解,终于解决了纠结在袁阿姨心中多日的大难题。


  该案来到诉调中心后,经法官审查:原告袁阿姨因患恶性脑膜瘤、亚临床甲减等疾病,于2017年3月7日-21日在安徽省立医院就诊,共花去医疗费18979.31元,因原告年龄较大,不慎将发票丢失,原告及其老伴找到省立医院,后凭省立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被告舒城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没有发票为由对该笔医疗费不予报销。另被告查实该笔医药费确实没有报销,并出具了未结算报销证明,安徽省立医院也出具了住院病人医疗费收据遗失证明,原告现诉请被告给予报销住院医疗费18979.3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袁阿姨虽然不慎丢失报销票据,但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没有报销是事实,其请求于法有据。为了尽快解决袁阿姨的烦恼,法官立即与被告进行联系,希望双方能进行协调,被告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报销必须凭原始票据,但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妥善解决此事。该案经诉调法官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在安徽省立医院就诊的某编号的票据不会在其他相关单位予以报销或其他途径予以补偿,今后若发现发票,应及时交被告归档;被告应给予原告按医保政策核报医疗费18979.31元。法官随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被告按此调解书内容等及时为原告袁阿姨办理了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并在几日内将医疗费报销款打至法院帐户,款一到帐,法官立即通知袁阿姨老俩口领取,拿到了终于报销的医疗费15000余元,袁阿姨老俩口喜上眉梢,对舒城法院的工作效率赞不绝口。(方芳 樊娟)


  法律链接:我国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其中《会计法》第十四条中规定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也有相应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作为记帐凭证。所以本案中,原告虽然丢失了原始票据,导致医保部门无法记帐,但其提供了相应证据作为补救,可代作原始凭证,并由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作为报销的依据进行核销归档,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