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号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实施方案》,从2015年1月1号到2015年12月31号结算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全年累计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万元,低保人员超过9000元的部分,可以申请追加补偿,最高可以补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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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医保处居民医保科科长谭世辉介绍,《实施方案》中明确,大病保险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也就是说,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部分,就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8万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即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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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世辉提醒,符合申请追加补偿的市民在本月20号之前,可以带好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融湘江银行账号等资料,到株洲市医保处办事大厅办理相关手续,5县市的到当地县医保局办理,相关政策详情也可以到办事窗口进行咨询。 “我们现在系统基本上做好了,目前在搜集信息。现在要告诉广大参保者的是,一个是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万8的就来申请,带身份证过来,再提供华融湘江银行的账号,到18号和19号窗口登记。另外,在2014年医保缴费有低保证的,低保证的复印件可以带过来,有低保证的起付线会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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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启动追加补偿啦


  追补范围


  ↓↓↓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结算年度内


  全年累计的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8万元(低保人员超过0.9万元)的部分


  还可分段按比例报销


  最高可补偿20万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赶紧来申报吧


  申报资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


  怎么申报?


  我还可以报吗?


  到底能报多少?


  不要着急


  先让小编来解释一下几个概念


  ???


  什么是大病


  根据《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大病保险是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不是医学上的大病概念。一年内看病花的钱相当于一个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就是灾难性的医疗支出。所谓“大病保险”,就是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部分给予“二次补偿”。


  补偿标准


  目前,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8万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即为9000元。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分段报销比例3万元(含)以内50%3万元至8万元(含)60%8万元至15万元(含)70%15万元以上80%

  合规医疗费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还包括《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


  嗯……


  还是举个例来说明一下吧▼


  假设,某老年居民2015年产生医疗总费用为300000元,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可报销费用为225000元,已报销了100000元。(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为:一个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为15000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为100000元。)


  那么,用可报销费用减掉已报销部分,他的大病合规自付费用就是125000元,这笔费用减掉1.8万元起付线,为107000元,这部分就是大病保险报销部分,接下来就是分段按比例报销啦↓↓↓


分段报销比例报销金额3万(含)以内50%3万×0.5=1.5万3万至8万(含)60%(8万-3万)×0.6=3万8万至15万(含)70%(107000-80000)×0.7=18900元15万元以上80%0

  所以,最后该老年居民能拿到的大病保险补偿金就是15000+30000+18900=63900元。


  ◆ 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按9000元计算。


  另外要说明的是


  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政策完全自付、内置材料超标准自付


  上面的例子中,所指大病合规自付费用125000元


  是已剔除费用中政策完全自付及内置材料超标准自付部分后的


  还没想明白的也不要紧


  现在市医保处正在对201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追加补偿


  大家可到所属城镇居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先来看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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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复印件。五县(市)参保人员银行账号需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2、参保人员行动不便或已身故需由代办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复印件。五县(市)参保人员银行账号需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3、2015年基金支付费用达到最高限额的人员仍有费用需要补报的,需提供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申报资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


  4、低保人员须出具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追补由所属城镇居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市五区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


  咨询电话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居民医保科(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8、19号柜台),咨询电话28681499。


  株洲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保股,咨询电话27560840。


  醴陵市医保局城镇居民医保股,咨询电话23246787。


  攸县医保局医疗审核股,咨询电话24251517。


  茶陵县医保局医疗审核股,咨询电话25211125。


  炎陵县医保局医保大厅,咨询电话22979595。


  再补充几点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内容吧


  ???


  参保人员肾(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门诊,年度最高结算限额为600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最高结算限额内的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但超出最高结算限额以上的个人自负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特殊病种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的相应比例报销,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6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1012记者:杨朝文 通讯员:任纳 报道 综合:株洲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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