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宿迁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会上,宿迁市医保局发布了《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为全面统一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市政府于11月30日印发《办法》,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等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明确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为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费率为9%。全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基金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方式筹集,省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等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补助。


  规范待遇享受项目与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分别享受个人账户、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检特治、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生育保险等待遇。在职职工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不设待遇享受期限制。


  统一医保服务。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统一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定点管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刷卡登记、异地就医、零星报销等经办服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付费管理办法。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和市级医保基金专户管理。各县区按规定执行医保政策,未按规定执行医保政策等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区政府负责补足或追缴到位。(张校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