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肖玲玲


  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哪些材料?什么样的连锁机构可以申请承担护理保险业务?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达到哪些条件……除了个人对于医保政策的疑问,针对相关医疗机构的这些问题,市医保局给出了权威解答。


  问: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单位,应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ybj.qingdao.gov.cn/),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其中,申请承担院护业务的护理机构或其连锁机构,另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连锁化、集团化发展的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时,应提供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的,应同时提供《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民政部颁发的培训证书。聘用外地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居住证(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


  5.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6.申请承担家护业务的医疗机构(连锁机构除外),应同时提交《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


  7.承担“失智专区”业务的还需提供:照护人员失智专业培训证书;“失智专区”布局及封闭管理有关情况的电子照片;开展失智照护业务的时间、规模、团队建设、照护特色、照护服务收费等情况简介;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失智专区”用)。


  8.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问:什么样的连锁机构可以申请承担护理保险业务?


  答:承担院护和家护业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其连锁经营或集团式发展的基层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小型照护机构等(以下称连锁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院护、家护业务申请,并纳入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应为单纯提供照护服务业务的机构(承担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业务的除外)。连锁机构的准入按照“试点先行、评估论证、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1.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执业地址之外的其他执业地址或延伸点。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2名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年龄应在60岁以下。


  2.连锁机构应与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或无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由同一设置主体实际投资并管理的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


  3.承担院护业务的连锁机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或根据国办发〔2016〕91号文件规定,依法在其所属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且床位数不少于8张。


  4.连锁机构实行区域化管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为一个区域,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各自为一个区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不得跨区域设立连锁机构。


  问: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答: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设置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药品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护业务


  a.取得住院定点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心脑血管病和老年病诊治为主的三级医院。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心脑血管病诊治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b.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c.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d.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e.医疗机构开展专护业务应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匹配,所需的业务用房和床位数应当由医保经办机构会同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进行记录。医疗机构在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最低床位数基础上,用于开展专护业务病床数的医师、护士数量可以按照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条件执行,其他条件仍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2.院护业务


  a.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护理院;


  --设置在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住所与医疗机构经营地址应为同一注册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地址一致,并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或无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由同一设置主体实际投资并管理的证明材料。


  b.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置专门院护区域。床位数不少于20张。


  c.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


  d.至少配备2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具备医保家庭医生条件。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0。


  e.至少配备1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其中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3.家护业务


  a.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定点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自评,基本评定项目达到60分、择优评定项目达到25分及以上的。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b.至少配备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至少配备2名执业护士(年龄应在60岁以下)。同时承担门诊统筹、门诊大病业务的,应在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2名执业护士的基础上,增加2名执业医师、2名执业护士。


  4.失智专区业务


  a.承担院护业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其他符合《协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承担院护业务的连锁机构。


  b.设置封闭管理的“失智专区”。承担长期照护业务至少设置20张床位,连锁机构至少设置8张床位。承担日间照护、短期照护(喘息服务)业务的,根据服务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床位或午休躺椅。


  c.至少配备2名经过失智照护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社工师或高级养老护理员。


  问: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1. 网上受理。每月前5个工作日,申报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单位,应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ybj.qingdao.gov.cn/),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审核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社区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审核本辖区社区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


  2.核定。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


  3.公示。经核定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签约。完成培训和网络安装等前期准备后,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5.公布。医保经办机构将签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阶段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公示、签约、公布等工作。


  问:申请成为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报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2.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时,应提供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的,应同时提供《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


  5.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格证明;


  6.医疗机构为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聘用外地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居住证(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的电子照片;


  9.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