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人,医保新政来了!6大利好!
备受关注的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是全国第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主要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加强数字医保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统一。
从内容来看
《条例》将从多方面
改变我们的就医看病
小布为大家整理了
《条例》实施前后的相关政策对比
一起来看看吧
《条例》实施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核定退休待遇享受地为本市的,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
《条例》实施后,我市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缩减5年。
《条例》实施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参保人首次(再次)参保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1日享受,即待遇享受时间为参保登记的第三个自然月。
《条例》实施后,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
《条例》实施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三个月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即为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五个自然月。
《条例》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三个月享受。
《条例》实施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参职工医保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三个月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即为自缴费月起的的第四个自然月。
《条例》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
《条例》实施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三档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三个月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即为缴费月起第四个自然月。
《条例》实施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
在我市大病保险原有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条例》要求,将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作者:林晓燕 郭方红
编辑:吴攸 责编:张丹娟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