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


  各部门、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7日


  来源|南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