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时间开始要求强制购买的?

答: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深圳市开始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没有单位的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个体户、失业者等没有单位的人员不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3为什么要给非户籍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所以无论户籍还是非户籍,均有权利享受该制度优惠,即通过该制度总体增加收入,提高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低息贷款政策。

4单位刚成立,一定要办理公积金缴存吗?

答: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无户籍区分)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5是否所有深圳企业都需要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以上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区分户籍与非户籍情况,均须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6《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单位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补缴这期间的公积金?

答: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及时办理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后,应当为自2010年12月以来在职的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7职工在单位办理好缴存登记前已离职的,是否需要补缴,如何补缴?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前已离职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离职时的住房公积金,成功补缴后可为该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8、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强制购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