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我们还是经常会碰到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如何维权?今天,我们给大家梳理下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和维权途径。


  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我们在工作中,经常说到的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即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月平均工资”不是“拍脑袋”得出来的,必须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得出。这个缴存基数还有限制条件,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南京市为例,2019年度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77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9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仍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调整为5%—1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账户时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区间内自主选择。


  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1、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点第2条也有相应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2、劳动者维权途径。


  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可以向本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具体标准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在接到限期办理通知后逾期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碰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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