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行为,日前,《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已进行修订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本月起施行。


  接下来,


  小编将陆续为大家介绍


  三个办法的修订情况,


  本期让我们先来了解下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有哪些变化吧~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修改7条,条文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管理办法


  (2020版)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管理办法


  (2024版)


  第二章 缴存对象和登记


  第二章 缴存对象和登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对象),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三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确定。特殊情况下,缴存比例可降至5%以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确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缴存比例在10%-24%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当月及时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


  第十四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待调整期满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账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四章 账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经告知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在公示30日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缓缴、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缓缴、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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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3-12345


  来源:嘉兴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