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枞阳发布


  最新房票安置办法


  什么是房票


  适用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如何实施


  又有哪些奖励和优惠政策


  快来看一看具体解释吧


  ↓


  枞阳县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房屋被征收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更好地改善被征收人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自愿使用房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稳妥有序推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和政策宣传引导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分工落实各自职责。


第二章 房票与房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房屋被征收人(本办法中房屋被征收人均含除险拆除、城市更新等项目房屋被拆除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的记名结算凭证。


  房票可用于购买枞阳县房票安置房源库内的市场化新建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及配套储藏室、车位等)。


  第五条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交房且房屋搬迁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开具房票。房票票面金额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物的评估总价组成,不含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及政策性奖励等费用。


  第六条 房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房票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票人、审核人、出票日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原则上1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能开具1张房票,房票金额8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开具2张房票,其中1张房票购房后另1张房票方可转让。


  第八条 房票不结算利息。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被征收人超过1年未使用的,可以申请延期最长6个月。


  第九条 房票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应及时持身份证明材料和补偿安置协议或房票转让(赠与)合同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遗失补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信息公开途径发布声明房票作废的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补办核发房票。


  第十条 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被征收人房票可以赠与近亲属;被征收人已有住房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申请向其他人转让1次房票。因房票持有人赠与、转让房票行为,引发纠纷矛盾或产生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人赠与、转让房票的,应凭房票、身份证明材料、赠与或转让合同公证书、补偿安置协议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实名变更手续,受理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票可以兑付补偿款。房票自开具6个月后,房票持有人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票面补偿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理核实,收回全部票联作废注销,办理票面补偿款兑付。


第三章 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建立与更新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源库。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参与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入库安置房源,每月定期在县政府网站更新一次房票安置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 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无条件提供在售全部商品房房源信息;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入库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库安置房源必须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主体工程完成80%以上或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新建商品房;


  (二)入库安置房源申报销售价格应低于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出具包括房屋坐落、销售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三)按规定实行一房一价,在项目售楼现场公示房票房源信息公示表等相关信息;


  (四)入库房源无出租、抵押、查封和存在权属纠纷等情形。


第四章 房票使用与结算

  第十五条 房票持有人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购房价格,再使用房票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相关信息后,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 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补足或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票持有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余额。


  用房票购房应在房票上注明房票使用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房票持有人签字。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购房信息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申请结算,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原则上自申请之日3个月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使用金额。


  用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五章 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含住宅与非住宅及配套储藏室、车位等),按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奖励。购房补贴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房屋征收项目或房屋除险拆除、城市更新等项目房屋拆除成本。


  鼓励被征收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建房。被征地农户选择房票购房的,额外按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给予购房补贴奖励。


  用房票购房网签备案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购房补贴奖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购房补贴奖励兑付。


  第十九条 用房票购房成交总价不超过房票金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免征契税;用房票购房成交总价超过房票金额部分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转)学手续,也可至少2年内保留被征收人子女在原被征收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房票使用和房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结算的资格。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房票购房补贴奖励政策,不与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购房奖励政策相抵触,应当叠加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枞阳县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22〕35号)同时废止。原已开具房票在有效期内尚未购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 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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