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从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


  1月18日起


  新版公积金《借款合同》启用


  共有五部分三十四条条款进行了调整规范


  为配合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零材料,不见面”改革工作和顺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借款合同进行了修订,参照了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将借款、抵押、保证的文本进行了整合、精简,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方便缴存职工办理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增加了两项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分别对有机更新、抵押物“预转现”等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重点条款14.2期房抵押的约定中对于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办理初始登记时间做了具体规定,即“应在能够办理房产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产权登记,并配合贷款人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中心可以向借款人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新版公积金《借款合同》启用后将进一步增加合同及相关材料在线上签约、网络下载的兼容性,深化房公积金贷款“零材料、不见面”改革。


  来看看


  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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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2021版的《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共五部分三十四条,对公积金贷款的各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对有机更新、抵押物“预转现”等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滑动查看完整合同


  14.2 期房抵押的约定


  对于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旧版《借款合同》对办理初始登记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21版予以了明确,即“应在能够办理房产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产权登记,并配合贷款人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中心可以向借款人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说明】协助中心做好期房抵押的“预转现”是每个贷款人的应尽义务,按照通行做法,可以办理房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办妥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借款人加收罚息。


  目前,在城市有机更新过程中,中心已经和公证处合作,由借款人委托公证处代为办理房产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后续会在其他贷款业务中有序推进。


  14.5 抵押物被征收的约定


  对于抵押物划入被征收(收购)范围的情况,旧版《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2021版则明确“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知悉征收(收购)公告后10日内告知贷款人”,需要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说明】城市有机更新是我市的一项重点工作,2020年,为支持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公积金中心专门出台了政策予以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个别借款人、抵押人利用城市有机更新,解决个人矛盾,对迟滞了工作开展。中心专门增加了征收(收购)的条款内容,对此类情况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通 知


  由于公积金贷款时间长,有较大的概率存在婚姻变化、房产变化等情况,旧版合同未对相关情况发生后的责任义务进行约定,2021版对发生概率较大的8种情况进行了约定,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而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送达及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为确保公积金贷款相关文书档案和诉讼、仲裁文书的精准投递,2021版《借款合同》相较旧版增加了送达地址的确认,同时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借款人也要填写相应的表格,注明借款人、抵押人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信息,如果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有变更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贷款人,否则寄送的相关文书视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提供、查询、使用


  公积金贷款信息之前未纳入人行征信信息,因此原借款办理时仅需申请人授权查询。2020年8月起,中心与人行对接,已经将人行征信规定的数据上报,因此在2021版《借款合同》约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涉及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等机构的信息系统获取信用信息,用于审查审批公积金贷款申请和贷后管理等事项,并提供贷款业务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


  作者:王凯斌


  综合义乌公积金


  编辑:杨雨苗 责编:吴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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