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10月23日,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东营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东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对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三区两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3.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如缴存职工家庭已在广饶县有住房,现在东营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东营区拥有的住房为准。 上述认定政策的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通知》调整了“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均可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不再作为限制条件。如缴存职工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为2022年,按原规定暂不能办理,调整后,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通知》优化了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记者 孙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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