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中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要求,自7月1日起该中心就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作出相关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4362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856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3、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310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三、调整手续办理时间及执行期限


  2018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调整方式及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中心领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电子版。


  2、单位认真填写《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准确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按缴存比例分别测算出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3、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电子版一并报送中心审核。


  五、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也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3、本通知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