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生育医保报销比例有变!中山医保新政出炉
11月27日上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举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中山市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政策的措施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深入解读了中山医保政策的四个新变化。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举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新闻发布会。 南方拍客 梁诗婷 供图
变化一,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首先,中山市将扩大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从医保费用扩大为合规医疗费用,即在医保起付标准(线)以下、按比例自付、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基础上增加乙类先行自付、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
再者是降低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分别由4000元、15000元降低到3000元、12000元。
变化二,是2024年中山医保年度财政补助标准有提高。具体而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维持2023医保年度标准不变。市、镇街两级财政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2024医保年度财政补助标准由694.08元提高到717.12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适时调整。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举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新闻发布会。 南方拍客 罗誉 供图
变化三,是生育保险异地住院待遇有提高。职工生育保险中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异地住院报销标准从按照中山市待遇标准70%提高到80%。
为更加便捷、高效地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且保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回本市就医的管理和待遇与本地一致。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就医的,就医管理和待遇标准由“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规定”改为“按中山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双向享受待遇。
变化四,是明确中山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山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等内容,按照省要求自2022年12月4日开始补缴和追溯待遇。
据悉,自2021年以来中山市完善了多层次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实施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修订了《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健全了完善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以及落实了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政策措施。为中山市民提供公益性、便民性、便利性的服务。
而此次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就是对中山市大病保险待遇等部分医疗保障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修订《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此外,中山政府医保唯一指定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博爱康”产品,2024年将优化升级,扩大参保范围,降低困难群体保费,降低起付标准,增加“港澳药械通”和辅助生殖费用补偿待遇。中山市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学校等)可以以团购方式购买“博爱康”,达到条件后可享受相应优惠。
【撰文】梁诗婷 曾艳春
【实习生】罗誉
【通讯员】欧泽鹏
【作者】 梁诗婷;曾艳春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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