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的时间越长,账户余额越多,贷款就越多;一家人其中一个人失信,其他人的贷款就会受影响;非本市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严格审核……记者从相关会议上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文件精神,我市修订的《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经过审议并通过,内容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降低、贷款期限限定及增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等多项变化。


  一、修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将《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修改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条款。将《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的:“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个人账户封存满2年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修改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修改贷款期限限定。将《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还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的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修改为:(一)“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二)“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四、修改抵押物的认定。将《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的,所购房屋为整体抵押。”修改为:“对购买本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购买异地住房的,可用贷款申请地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所抵押房屋为整体抵押”。


  五、增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缴存单位账户注销条款。增加《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增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增加《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容:“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实行“以存定贷”,增加贷款核定公式。《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单笔贷款额度在管委会确定的单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等因素”,增加核定公式。


  八、增加《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非本市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缴存地、户籍地、工作地、贷款地房产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九、增加共同借款人征信状况审核。将《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借款人无重大不良征信记录或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修改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重大不良征信记录或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十、取消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将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26种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取消。


  十一、增加《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条款内容。增加贷款对象具备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条款调整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现执行的《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及有关政策与本次修订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次修订为准。(记者 武晓霞)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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