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市医疗保障局15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温岭太平康美口腔门诊部涉嫌存在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不规范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温岭市医疗保障局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温医保执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


  当事人:温岭太平康美口腔门诊部


  主要违法事实:温岭太平康美口腔门诊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359号201、202、203室实施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不规范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违规金额27250.3元,涉及违规医保基金4578.05元。


  行政处罚种类:


  1、退回违规资金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伍拾元叁角(¥27250.3);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捌元伍分(¥4,578.05)。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退回违规资金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伍拾元叁角(¥27250.3),其中涉及医保基金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捌元伍分(¥4578.05)退回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医保基金账户,其他违规资金贰万贰仟陆佰柒拾贰元贰角伍分(¥22672.25)退回省医保局“违规资金代管户”;同时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捌元伍分(¥4,578.05)至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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