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塔城地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四项业务审批要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塔城地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要件。
一、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先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派出所开具的租赁审批表、租住地社区证明、工资收入清单、管理部工作人员上门实地确认等九项资料。而现在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两项资料即可。
二、异地贷款范围扩大,业务审批要件进一步简化。异地贷款购房范围由原先的户籍所在地购房扩大到塔城地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内购房。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条件由原先的按中心规定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并同意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等相关单位签订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并按约定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三方或多方合同或协议。简化为只需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其他审核要件一律比照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贷款条件及流程处理。
三、亲属关系证明中公安部门无法出具的可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涉及的亲属关系证明问题,如果家庭成员是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超出派出所掌控的范围,派出所属不知情,无法出具证明的可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但公安部门通过其户籍登记系统或历史登记或户籍档案等能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积金管理部也认可并采用。
四、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缴存职工出具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状况证明。在民政部门未出台新措施之前,管理中心将结合户口簿、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并由缴存职工对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即可代替以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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