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经办机构将对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用人单位已申报工资与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进行统一核定,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补差社保费。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1-1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3416元的应当补至3416元。1-1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资高于17317元的应当补至申报工资,最高不超过18630元。统一补差核定情况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的用人单位网上经办系统“信息查询”—“缴费信息查询”—“欠费实缴信息查询”或“缴费单明细查询”模块,进行查询。社保经办机构将在11月21日前将补差单据统一推送至税务部门,请参保单位本月底前按税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补差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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