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有以下要求:


  1. 岗位要求: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 比例要求: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 同工同酬:用工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 社保缴纳:对于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需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若未设立,则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并缴费。
  5. 工伤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受伤,劳务派遣单位需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需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劳务派遣单位则需提供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