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发文!区属用人单位开工复工、职工工资待遇等事项有指引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端州区属用人单位开工复工、职工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的指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端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工复工、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等有关指引事项如下:
一、端州区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各类企业、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按照肇人社函〔2020〕26号文件的要求,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八、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九、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用人单位如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进行举报投诉。端州辖区劳动者可向端州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电话投诉,电话:2202535。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待遇等劳动争议,可向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电话:2235806。
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资料来源:端州人社
编辑:李欣颖
编审:吴竞先 夏绮云
端州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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