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城 “新医保细则”出炉 人力社保局开新闻发布会解读
2018-01-06 10:29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楼纯 通讯员 周曦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运行基本顺畅。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政策设置欠合理或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需要进行修正。1月5日,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和解读了新医保

修订后的《办法》共12章98条,修订后的《细则》共14章124条。
“新医保”后,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将与主城区实现社保一体化管理,《细则》将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一施行。临安区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逐步推进一体化工作。
重点内容如下:
单位筹资负担进一步降低
用人单位的医保缴费比例由11.5%调整为10.5%,进一步减轻单位的医保缴费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进一步降低
灵活就业人员从原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9%调整至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为10.5%(相当于原缴费基数的6.3%)。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今年开始,城乡居民参保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将适当提高,其中少年儿童总筹资从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50元(财政补助从原来的300元提高到400元);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从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财政补助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二档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200元(财政补助从700元提高到800元)。
特别增加大病保险内容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中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保障)按以下规定结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9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比例为7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含罕见药品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
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5000元至2万元(含)为50%;2万元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至45万元(含)为70%。
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除用来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含购药费)以外,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还可用于支付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3元/月)和医疗困难救助费(1元/月),职工不再需要额外缴纳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但年度个人账户会少48元。
职工医保历年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自理和自付医疗费,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项目”,并可按规定划转给在同一统筹地参保的本人近亲属(指配偶、子女和父母)。
增加跨省“一卡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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