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未缴社保,百害无一利!_0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关于是否缴纳社保,往往存在两种情况:
情况一:劳动者本人自愿放弃社保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情况二:用人单位单方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
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强迫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等证明文件,企图规避单位法定责任,以此达到缩减人力成本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用人单位针对职工“被自愿”的情况,是知法犯法,属于无效且违法行为。
一旦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均不能免责,即:
如职工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劳动者中途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必须百分之百补缴;社保机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缴纳或者补足,逾期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罚款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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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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