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和员工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欺诈、胁迫或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再根据社保法第十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购买社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员工是主动提出还是被迫签署放弃社保协议,此类行为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便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员工事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且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二、建议


  (一)对劳动者的建议1. 拒绝签署放弃社保协议;


  2. 收集好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的相关证据材料;


  3. 可以向社保、劳监部门投诉。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1. 及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2. 如果劳动者提出不想要购买社保,虽然签署的相关协议无效,建议仍然要签署相关协议,减少用人单位的过错。


  3. 如若未购买社保,建议单独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者相关商业险,否则发生工伤,将面巨额赔偿。


  三、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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