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挂靠社保关系单位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吗?
e.g:申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称系某制造公司的职工,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工作,现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庭审中,申某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参保缴费证明、就业登记表和就业登记花名册和银行的工资流水等证据。
而该制造公司答辩称,双方系社保挂靠关系,并无实际用工行为,申某的社保费用均由其个人支付,申某提供的工资流水系人为制造,申某每月将“工资”先通过银行转账到某制造公司另一名员工马某的个人账户,然后由马某转到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账户以“工资”名义发放给申某。某制造公司提供了马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某的仲裁请求。
focal point
1、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2、是否应当支持申某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
case analysis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某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某提交的就业登记表和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参保缴费证明均显示用人单位为某制造公司,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这些书面形式,还应当从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从事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虽然申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工资由制造公司发放,但通过与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比对,可以认定申某的“工资”实际上是由本人先将相应款项打入马某的个人账户,由马某将其转入公司账户,最后通过公司账户发放给申某。也就是说,申某从某制造公司领取的“工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另外,申某对工作地点及内容的陈述也语焉不详,难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实际用工关系。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某的仲裁请求。
extend
近年来,挂靠社保关系的现象较为普遍,劳动者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合谋,虚构劳动关系,这既是违法的,也是有风险的。
本案中,申某最初因与公司负责人关系较好,双方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了矛盾,公司不再同意其继续挂靠,但同时又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导致申某无法将其社保关系转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正常是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单位履行该义务的,但由于申某与公司是虚假劳动关系,双方基于这种虚假的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申某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各省地区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进行严厉打击。2020年11月,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四十四条就明确,将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列为查处对象。在此,笔者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构劳动关系有风险,挂靠社保关系不靠谱。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1年第三期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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