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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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政府统一管理的福利措施,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在实践用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忽视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如发生工伤、疾病、生育等所带来的风险。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计严密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纠纷。以下是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修改使用,仅供参考。
制度名称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编号
版本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3条 术语说明。
1.本制度中“社会保险”指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公司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第4条 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录用、调动、离职时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2.财务部负责办理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第2章 社会保险参保管理
第5条 参保时间
社会保险参保时间为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
第6条 缴费基数
1.人力资源部应按照本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将已核定的基数明细上报财务部备案。
2.员工将社会保险从原公司转入本公司的,若原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本公司规定的缴纳基数不同,应统一调整为本公司的缴纳基数。若不能调整的,需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应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7条 参保手续的办理
1.人力资源部在确定参保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并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明细表,提交至总经理审批。
2.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明细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并提交至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再转交财务部。
3.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支付保险费用。
4.员工社会保险若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备案。
第3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8条 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公司缴费比例是社保基数的20%,个人缴纳比例是社保基数的8%。
第9条 养老金标准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10条 养老保险待遇
公司员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待遇标准如下所示。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公司员工死亡,其家属可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费。
(3)领养社保退休金的死者的直系亲属符合生活困难者,公司应按本地上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补助费。
第4章 医疗保险管理
第11条 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公司缴费比例是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 %,个人缴纳比例是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 %。
第12条 医疗保险待遇
员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从首次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员工医疗费用参照本省/市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5章 失业保险管理
第13条 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公司缴费比例是社保基数的 %,个人缴费是社保基数的 %。
第14条 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被公司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2)公司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员工辞职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满足以上3项条件者,可在档案管理处领取失业保险金。
5.失业保险金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第5章 工伤保险管理
第15条 工伤保险缴纳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公司缴费比例根据本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确定,缴纳员工社保基数的 %,个人无须缴纳。
第17条 工伤保险待遇
1.员工在合同期内应工作受伤,需向公司说明情况,并加盖公司公章,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享受保险待遇。
2.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残疾及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6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16条 生育保险缴纳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 %缴纳,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须缴纳。
第17条 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2)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员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2.符合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后,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申请保险报销,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员工需向人力资源部上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及检查单据、产假证明等。
3.男员工配偶生育,可以享受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护理假津贴,女方未申领晚育津贴时,男方可以享有一个月的晚育假期并与男方申请晚育津贴。
第7章 社会保险的停保和转出
第18条 社会保险停保时间
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社保管理人员需在次月 日前办理社会保险停保减员事项。若因社保管理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减员事项,所造成的公司损失由社保管理人员责任人承担。
第19条 社会保险转出程序
1.员工本人持“离职手续单”和现任公司社会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到人力资源部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2.人力资源部准备保险手册等材料。
3.人力资源部安排专人将相关材料送至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3.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将社会保险转移单送至员工本人,员工凭借社会保险转移单到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8章 责任追究
第20条 因员工本人未及时提供材料导致参保延后,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21条 以下情况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全部承担。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
3.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第9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
第23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24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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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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