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但常常有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维权时因为不懂法,维权成功概率较低。齐精智律师提示员工只有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找到正确的维权部门机构,才有可能维权成功。


  一、劳动者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征缴部门追缴单位欠缴的社保费。


  1、2024年1月1日之前单位未足额申报基数缴费的,可以向参保地的社保中心稽核科投诉。2024年1月1日之后单位未足额申报基数缴费的,可以向参保地的税务局社保科投诉。


  2、当劳动者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征缴部门追缴单位欠缴的社保费时,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不受 2 年追诉时效的限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亦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只要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就应依法承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社保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稽核行为,并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查处行为,并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二、员工仲裁、起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受理并支持社会保险补缴诉请,人民法院不处理社会保险补缴诉求。


   根据目前陕西地区针对补缴社会保险争议的裁判规则,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受理并支持社会保险补缴诉请,人民法院不处理社会保险补缴诉求。


  除非劳动者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单独立案且仲裁委作出一裁终局裁决书,否则一旦单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整体不生效,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项也丧失执行依据。当一审案件因起诉方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处理补缴社保的争议时,判决书生效之日将是补缴社会保险裁决书生效之时,劳动者此时则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但具体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同并采取执行措施就因地区而异,各地差异很明显,甚至同一家法院不同时期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未办理社保手续


  强调的是自始至终未“开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了社保开户手续,但是未按期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就不属于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设了社保账户,但未按期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劳动者应当去社保机构投诉解决。


  2、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劳动者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取证,直接诉至法院,庭审中无法举证证明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这一理由是目前劳动者败诉的“重灾区”。


  综上,用人单位为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劳动者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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