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江苏的朋友,前些年离开户籍地江苏盐城,到江苏南京打工,因为担心南京的工作不稳定,所以继续在盐城原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在临近退休,查到2006-2010年,自己分别在江苏南京和盐城有重复缴费情况,来信咨询怎么办。


   全国各地就业者流动性比较大。很多人,也会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发展地区。所以很多人都会有不同地区参保的经历,并且会有重复缴费的情况。那么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在退休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呢?两种参保能够叠加吗?还是需要退掉一个?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针对不同人群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根据国家下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江苏省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意见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于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确定保留新就业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文末附上两个文件的截图,以便大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