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于2021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保安的工作,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月薪3800元。入职时,公司承诺为其缴纳社保,但工作一年后,李逵发现公司并未缴纳社保。他多次与公司沟通,公司以“行业惯例”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脱。


  那么公司这么做对吗?首先劳动法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并且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完成。李逵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公司都没有为其购买保险,这明显是公司的责任。即使入职时公司没有给你承诺缴纳社保,或者强迫你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只要我们保留充分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就一定能讨回我们的权益。


  李逵先与公司人事部门沟通,要求补缴社保。人事部门表示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缴纳,承诺未来会补缴。由于公司态度消极,且李逵担心未来社保缴纳问题,他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


  李逵保留了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他还保存了与人事部门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和聊天记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


  1.公司补缴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的社保


  2..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


  4..公司支付因未缴社保导致的经济损失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小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补交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李逵任职期间的社保


  公司需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7600元(2个月工资)。


  公司需支付小李因未缴社保导致的经济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