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中院、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总工会共同签订《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将公共探索、完善、规范“法院+工会+人社”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工作新模式。


  同时,福州中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涉疫情)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针对防疫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期间出现11种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解答。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11种劳动争议问题


  一、劳动者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规定,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出勤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二、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上班,工资如何确定?


  对于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相对固定部分支付,不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对其因隔离治疗等无法提供劳动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新冠肺炎患者在结束隔离治疗后,仍需停工治疗休息,工资如何确定?


  在规定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规章制度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福州市延迟复工,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该标准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对固定部分的,则按相对固定部分标准支付。


  停工停产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未安排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困难企业按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


  五、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或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劳动者以未经协商一致或未考虑本人意愿未由,主张有关权利,如何处理?


  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协商,并安排享受带薪年假或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劳动者以未经协商一致或未考虑本人意愿未由,主张带薪年假或单位福利假有关权利,不予支持。其余情况按劳动法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六、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入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用工发生时间为准。若是以灵活用工方式已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按照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准。


  七、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


  若在上述情况下,且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对劳动者要求付2倍工资差额,一般不予支持。疫情影响结束后,应立即补签书面合同。


  八、已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用人单位,对不愿意复工的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情况,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根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若违反单位相关规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期间,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结束。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以劳动合同期届满为由终止合同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上述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继续履约,予以支持;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约,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可予以支持。


  十、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上述情况下,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因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的相关政策尚不明朗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以支持。


  十一、“共享用工”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因疫情产生的“共享劳动”问题,借出单位系以非盈利未目的,可与借入单位及劳动者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但排除借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协议无效。


  劳动者在借出期间,与借出单位仍属于单一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与借出、借入单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