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社保费有时间限制吗?
读者来信
我于2021年12月从一家公司离职。近期,我要求该公司为我补缴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该公司却以我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有权不予补缴为由,拒绝我的要求。请问,追缴社保费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吗?
专家解答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第7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据此,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并向人社局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解决。
社保缴费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之一,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一些企业认为人社局责令补缴社保费受2年时间限制,这是一种误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是针对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规定,而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员工办理社保的违法行为,社保征收机构并未设置追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6条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由此可见,追缴社保费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广西法治日报》2025年02月06日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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