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时被要求自担社保费用8万元,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职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甚至要求劳动者自己承担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下支付了以上社保费用,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呢?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邓某入职A单位,成为其正式在编人员。2023年10月,邓某因个人原因,向A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获得单位领导签字批准。但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A单位提出,要求邓某个人承担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此前邓某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已从其工资中扣除。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辞职申请中的社保费用自担承诺是否有效,A单位应否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应用人单位要求,邓某签署了相关承诺,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邓某在《辞职申请》中的承诺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A单位占用邓某8万元资金,邓某要求A单位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在辞职申请中承担社保、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承诺无效,责令A单位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1
劳动者离职时被要求自担社保费用,是否合法?
2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维权?
3
仲裁时效对劳动者维权有何影响?
4
用人单位应如何避免此类法律风险?
供稿:张文君、李超 来源: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豫法阳光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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